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锦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538570.25元和截止2019年5月6日的利息4241672.86元,合计9780243.11元,及从2019年5月7日起以5538570.25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62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0262元。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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