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 昌黎天地通祥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昌黎天地通祥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借款本金226000元,及至2019年7月9日的利息4691.36元及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利率按合同期内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昌黎天地通祥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