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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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施救费共计33666.63元;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3014.2元。 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施救费、鉴定检查费、鉴定费共计21612.23元;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9134.05元。 以上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至如下账号(户名:高邑县人民法院;账号:14×××04;开户行:高邑县联社北环路信用社)。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原告***、***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879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部分缴纳)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全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未提交亦未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