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化市薪熠运输有限公司 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遵化市薪熠运输有限公司运费548330.5元以及逾期利息(648330.5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648330.5元的利息从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4月2日;598330.5元的利息从2018年4月4日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9283元,由被告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83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上诉人须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