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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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护馨润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5762元、误工费7688.40元、护理费6139.80元、司法鉴定费3200元、交通费1200元,另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计46990.20元;以上共计56990.20元;扣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先行垫付的10000元,实际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990.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99763.59的80%即79810.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