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护馨润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5762元、误工费7688.40元、护理费6139.80元、司法鉴定费3200元、交通费1200元,另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计46990.20元;以上共计56990.20元;扣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先行垫付的10000元,实际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990.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99763.59的80%即79810.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20-06-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