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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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蔚县津盛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26民初1632号 原告:蔚县津盛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蔚县津盛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蔚县津盛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蔚县津盛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牛少瑛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岳阳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