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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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双胜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双胜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蔚县天和医院各项医疗费用2443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双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