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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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 昭通龙霖种植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津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755657.63元,并按照年利率12%支付该笔代偿款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 二、被告***于上述期限内赔偿原告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4285.74元; 三、若被告***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昭通龙霖种植有限公司抵押的空气能烘干机2台(型号:YN-ZT-HGJ10、YN-ZT-HGJ12)、电脑版蒸柜2台(型号:YN-QX-Y500)、称重分选机1台(型号:YN-CZ-FXY50)、气泡清洗机1台(型号:YN-QX-Y500)、烘干架30个、烘干盘34个、烘干机内不锈钢2吨、大青板10块、毛辊清洗机1台、打粉机1台、切片机2台及被告***出质的其对被告昭通龙霖种植有限公司享有的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在上述期限内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808.5元,保全诉讼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昭通龙霖种植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