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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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英之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6民终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治,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居民,中专文化,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系昭通市烟厂职工,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蒲玲,女,汉族,1978年9月2日,居民,高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 委托代理人:姜梅、李汶运,系云南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昭通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R。 法定代表人:崔兵,系公司董事长。 住址:昭通市昭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昭通市昭阳区英之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松,系公司总经理。 住址:昭通市昭阳区。 上诉人杨治、蒲玲因与被上诉人昭通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昭通市昭阳区英之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8元,由上诉人杨治、蒲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王正云 审判员杨稳香 审判员肖荣蓉 二零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艺 书记员张勤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