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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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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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331527.6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614000元(已垫付320000元,还应支付294000元),由被告***赔偿475022.15元(已支付206213.03元,还应支付268809.12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第三人***的经济损失11777.1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第三人***的合理经济损失6000元,由被告***承担3621.74元(被告***已垫付8832.17元,核减后多垫付的5210.43元,由第三人***从所获得的保险赔偿款中予以退还),其他损失由第三人***自行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800157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00元,由被告***负担5920元,由原告***负担1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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