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舟山三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江北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寰扬广告有限公司
宁波颐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颐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寰扬广告有限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舟山三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