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舟山三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江北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寰扬广告有限公司 宁波颐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颐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寰扬广告有限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舟山三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