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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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夏都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海夏都物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货款165,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元,合计2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675元,本院减半收取2,338元,由被告青海夏都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