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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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5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2950元,由二被告承担588元,原告承担23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