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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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生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蒙山县鼎益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423民初375号 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骆利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健,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信昌,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山县鼎益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绿生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升荣。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瑶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山县鼎益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绿生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伟梅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芳草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