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青国际广西环江文雅天坑开发有限公司
柳州威宇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
南丹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青国际广西环江文雅天坑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丹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6701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701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丹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丹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承担12649元,被告常青国际广西环江文雅天坑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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