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莱芜市莱城区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昌兴五金电料阀门管件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涉案带有“琢木乌及图”标识及“琢木乌刀片”字样的刀片; 二、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昌兴五金电料阀门管件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昌兴五金电料阀门管件经销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