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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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爱特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占有、使用位于焦作市博爱县工业集聚区的(发展大道2009号)的土地及房产,并从该土地及房产中搬离。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焦作市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河南爱特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