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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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宏翔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宏翔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46737.87元; 二、驳回原告鹤壁宏翔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6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9365元,由原告鹤壁宏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826元,被告河南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