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口市第二医院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539.39元。

二、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8元,其中3745元由***承担,2289元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54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2-12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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