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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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186,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2,0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