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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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 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华剑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2014年12月31日前计为21694元,自2015年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付); 二、被告湖南华剑实业集团、被告湖南华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华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2元,保全费1525元,共计17412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