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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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 成都喜鹊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喜鹊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款项7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0.35%,从2015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7元、保全费4527元,由被告成都喜鹊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