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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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星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杭新涂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富阳杭新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星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9,500元及利息16,487.06元; 二、被告杭州富阳杭新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星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33,9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898元,由被告杭州富阳杭新涂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