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借款本金826313.32元,支付期内利息4016.68元、复利31.54元、罚息6489.31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日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律师代理费16500元; 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对***所抵押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不动产[不动产登记号为浙(XXX)杭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34元,减半收取6167元,由***、***负担。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