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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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锦辉彩钢板活动房厂 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锦辉彩钢板活动房厂定作款1821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2162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 二、驳回原告吴江市锦辉彩钢板活动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4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支付至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0),原告吴江市锦辉彩钢板活动房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44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