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公司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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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赔偿***225742.32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87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3元,鉴定费3060元。由***负担304元,由保险公司负担3569元。(***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剩余部分3569元由保险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