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宏德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皓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宏德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49454元; 二、被告贵州宏德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56447.63元,其后的利息以未付工程款249454元为计算基数并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一年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支付至工程款249454元清偿完毕时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3元,由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1元,被告贵州宏德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72元;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贵州宏德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