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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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同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执行***、***土地承包户粮食补贴款1/3份额;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17元,黑龙江同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黑0881执异136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