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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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众邦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延期担保费(利息、违约金、延期担保费以3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省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智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锐达炉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继承黄智敏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江西省众邦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省众邦经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400万股晖速通信股票(证券代码834433)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若被告江西省众邦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产权证号: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权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若被告江西省众邦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东湖区(产权证号: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权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若被告江西省众邦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产权证号:洪房权证东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江西省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智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锐达炉料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众邦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1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114元,由被告江西省众邦经贸有限公司、江西省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智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锐达炉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时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