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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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水镜湖酒业有限公司 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水镜湖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8,0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元,由被告内蒙古水镜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