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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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5518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98818.57元,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鑫安分公司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负担1041元,***、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鑫安分公司各负担356.5元;鉴定费6515元,由***负担3865元,***、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鑫安分公司各负担1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03元,由***负担5578元,***、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鑫安分公司各负担19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