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子王旗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亚鸿基铝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5民初256号 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住***。 负责人:马俊林,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海,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旻太,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文兵,武川县可镇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子王旗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内蒙古东亚鸿基铝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住***。 第三人:***,男,住***。 第三人:王朋丽(系***妻子),女,住***。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对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被告***、四子王旗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内蒙古东亚鸿基铝业有限公司、***、***、王朋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19)内0125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2019)内0125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中遗漏上诉条款,应补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利胜 审判员杨树祯 人民陪审员李明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洁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