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高富科贸有限公司
宁夏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安装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819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李,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娟娟,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红卫,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晟源昌物资有限公司出纳,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高富科贸有限公司销售,住***。

原告***与被告宁夏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宋志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莹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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