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肥乡区华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天普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邯郸市肥乡区康平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各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车损、绿化损失共计4138.6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及评估费共计20073.33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及评估费共计1003.6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185元,被告***、邯郸市肥乡区康平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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