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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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停场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元氏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河北领祥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2356.29元。 二、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192.0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192.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140元;由被告***、元氏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747元,原告***自负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