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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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20万元及利息(其中1、以借款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该借款付清之日止;2、以借款3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该借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池州汇宝兄弟航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池州汇宝兄弟航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5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池州汇宝兄弟航运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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