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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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反诉原告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向被上诉人新疆喜豆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直接损失879199.23元、间接损失910016.90元、鉴定费20000元,共计1809216.13元; 三、驳回上诉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新疆喜豆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85.61元、邮寄送达费74.80元,由上诉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负担9885.85元,被上诉人新疆喜豆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99.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1.22元,由上诉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负担19520.66元,被上诉人新疆喜豆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780.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