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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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新疆长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给付设计费247500元; 三、上诉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新疆长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给付鉴定费27500元; 四、如上诉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二、第三项载明的债务,不足部分由上诉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五、驳回被上诉人新疆长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负担5208元,由新疆长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0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38元,由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负担4865元,由新疆长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9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