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祥瑞万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青鹭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占有的370000元资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青鹭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占有资金150000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按月利率4.875‰,从2011年7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青鹭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占有资金220000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按月利率4.875‰,从2011年9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四、驳回原告新疆青鹭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87元,由被告***承担6850元,原告新疆青鹭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不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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