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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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梁山旭洋无烟尘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华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余款876192元; 二、被告梁山旭洋无烟尘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华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利息134002元; 三、被告梁山旭洋无烟尘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华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3160元。 上述款项,被告梁山旭洋无烟尘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0.18元(原告新疆华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梁山旭洋无烟尘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