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支行 聊城新泺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聊城新泺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支行贷款本金6499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2月20日的利息为1088591.18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499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聊城新泺机械有限公司“鲁(2016)聊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326号”和“鲁(2017)聊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159号”证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和“鲁(2017)聊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491号”证书载明的房地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1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聊城新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