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菏泽市顺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菏泽市顺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金725000元及利息(以7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0元,由被告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