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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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黔创艺装饰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人民医院 兴义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因本次事故受伤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26316.72元;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64元,由***、***、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元,由***负担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