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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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8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8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黑龙江元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逾期给付富锦市金玛安全食品工业园一期工程款的利息,其中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7日以8,476,038.02元为基数,2016年11月8日至2016年12月14日以7,476,038.02元为基数,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16日以7,176,038.02元为基数,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20日以6,176,038.02元为基数,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4日以5,176,038.02元为基数,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5月23日以4,676,038.02元为基数,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7月10日以3,676,038.02元为基数,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8月15日以2,476,038.02元为基数,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24日以2,376,038.02元为基数,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15日以1,376,038.02元为基数,2017年9月16日至2017年10月18日以376,038.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080元,由龙垦公司负担15,170元,由元态公司负担75,9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元态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8,536元,由龙垦公司负担3673元,由元态公司负担74,8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