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 黑龙江元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元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逾期支付一期工程款违约金337340.92元; 被告黑龙江元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续建3栋平房仓工程款本金7805877.89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黑龙江元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续建3栋平房仓工程款质保金649040.22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080元由原告承担12544元,由被告承担785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