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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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2民初123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 负责人:王树平,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常菁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相力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