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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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芬河曲美木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绥芬河曲美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修复费用6204.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绥芬河曲美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绥芬河曲美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9058.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575.84元,鉴定费20000元,曲美公司负担14525.84元,众成公司负担200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76.30元,由曲美公司负担。(因变更诉讼请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当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