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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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市捷利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捷利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71.9万、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常州市捷利电子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两项合计10305元由被告捷利电子、***、***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院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