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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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天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位于乌海市××区一、二层连体102号商铺,并解除对该商铺的查封措施。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0元(适用普通程序全额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