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宿迁市宏源塑料有限公司
江苏鸿瑞特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宿迁市皇室玻璃有限公司
江阴市谭氏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宿迁市宏源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宿迁恒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355255.69元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12月27日的未付违约金为1557762.55元,之后违约金按本金1355255.69元从2018年12月2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宿迁恒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40元,公告费13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20元,由原告宿迁恒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20元,由被告宿迁市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9000元(该29000元,原告宿迁恒通担保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但已经在宿迁市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受偿,故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44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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